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挪用资金罪公安报案、立案代理:挪用资金罪经侦报案证据材料说明

2021/05/05 09:42:17

挪用资金犯罪经侦报案的证据材料

 

1.单位报案的书面报案材料并加盖公章。 

 

2.知情人员如实陈述案发经过的书面材料。 

 

3.报案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(加盖公章),犯罪嫌疑人是本单位职工的相关证明材料,如录用、聘用合同、本人填写的登记表、任命书、犯罪发生期间的工资单及签收、福利发放及签收等。 

 

4.涉案的发票、收据、财务帐册、领(用)款凭证、银行借贷凭证、物品库存、出库、提货凭证等原件和复印件。 

 

5.犯罪嫌疑人的签名(伪造签名)或使用的印章的原件和复印件。 

 

6.犯罪嫌疑人担任与犯罪有关的职务、职责的证明材料。 

 

挪用资金犯罪数额要达到3万元以上,并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或进行营利活动,以及挪用单位资金1.5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,经侦部门才接受报案;其次,经侦部门还会根据报案材料的完整性来判断是否要受理立案;在我们接触到的当事人中,有大部分当事人都是个人先去立案,但是立案几次都被经侦部门已报案材料不完整为由而退回时,才想到要委托律师,这其中浪费了很多本来可以成功立案的机会。我所律师曾多次为当事人成功立案,对报案的流程及所需的证据材料了如指掌,咨询请来电联系我们……..

 

挪用资金罪的认定标准

 

行为人挪用资金数额的大小,是影响刑事责任轻重、有无的重要情节。计算行为人挪用资金的数额,主要注意以下问题:

 

1、对挪用正在生成或支付利息的本单位资金的,在挪用期间内,给单位造成的利息损失,应予追缴,但不能计入挪用资金的数额。

 

2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,所获取的利息、收益或违法所得,应当追缴,但不能计入挪用资金的数额。

 

3、在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情况下,挪用数额按下列方法计算:多次挪用不还的,挪用数额累计计算;以后次挪用的资金归还前次挪用的资金的,挪用的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。

 

4、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,其中有的用于非法活动,有的用于营利活动,有的用于个人生活或挥霍。应当首先按挪用的三种类型:即“超期未还型”、“营利活动型”、“非法活动型”,分别计算其数额。已还的,以及用于个人生活或挥霍的尚不足三个月的应扣除。如果其中有一种达到相应的标准,就以本罪论处;三种数额均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,但相加后达到“数额较大”标准,也应以本罪论;三种数额均未到达相应数额标准的,相加后仍低于“数额较大”标准的,不应以犯罪论处。即便数额已超过“非法活动型”挪用资金罪的起点数额,也是如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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